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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东台市城建档案馆   点击率:7040 发布日期:2011/9/4 11: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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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人民政府文件
东政发〔2004〕   号

东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东台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东台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东台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   日


东台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盐城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和镇村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以及相关的资料。
 第三条  市各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列入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城建档案机构、人员、经费的落实,使之与城乡建设事业同步协调发展。
第四条  城建档案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要求,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市规划建设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局的监督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制定、实施城建档案工作的具体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负责对各镇及市直有关单位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五)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城建档案资料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服务工作,组织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
(六)组织、指导全市城建档案工作的理论研究和科研工作,负责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六条   东台市城建档案馆受市规划建设局委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建档案馆的指导、监督。
第八条  从事城建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按规定取得上岗资格。
第二章  城建档案的移交
第九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接收、收集的城建档案范围包括: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各类工业建筑及住宅、办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金融、保险、商业、服务业等建设工程档案;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城市道路、广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照明、污水处理等建设工程档案;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供电、邮政、电信、广播电视等建设工程档案;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管道运输等建设工程档案;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包括风景区、公园、绿地、苗圃、古树名木、名人故居、纪念性建筑、古建筑、名胜古迹、城市雕塑等方面的档案;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藏工程的位置图。
(二)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市政、公用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房地产管理、人防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
第十条  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城建档案的时限要求为:
(一)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移交;
(二)村镇建设工程档案在村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移交;
(三)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在形成单位保管使用1年后移交,最长不超过2年;
(四)其他城建档案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移交。
前款所列第(一)、(三)、(四)项城建档案,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第(二)项城建档案,向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移交。
第十一条  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档案资料完整、准确、系统,图形清晰、字迹工整,有利于长久保存。案卷质量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规定的要求;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是原件;
(三)竣工图按照国家规定编制。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由市城建档案馆接收的档案,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明确专人做好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并及时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交或据为己有。
第十三条  不属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接收范围的城建档案,由形成单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整理、保管,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所保存的城建档案目录。
第三章  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档案是指从建设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整个建设过程所形成的档案,由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工程施工阶段文件、监理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图和声像资料组成。
各类建设工程均应当编制建设工程档案。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和报送实行登记制度。建设单位(含个人,下同)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到市城建档案馆办理登记手续,并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凡列入市政府重点工程的,还须到市档案局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发包、承包和监理等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明确收集、编制、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责任、要求等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编制、移交建设工程竣工图及其他建设工程档案。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验收报告时,必须附有建设工程竣工图及其他建设工程档案。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并在竣工验收前移交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提请工程项目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市规划建设局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凡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市城建档案馆接收建设工程档案后,出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并加盖“江苏省建设工程档案接收专用章”。
第十九条  市城建档案馆受建设单位委托整理、编制建设工程档案的,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恢复建设的房屋建筑,房产管理部门在审核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时,应当核验《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并列入房产产权产籍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移交给市城建档案馆。
    第二十二条  已建成的工程项目,其建设工程档案不完整、不准确的,产权单位应当做好补测、补绘工作,并在补测、补绘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将测绘成果移交给市城建档案馆。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必须按照有关专业技术规范进行竣工测绘,凡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不完整、不准确的,市各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进行管线普查和测绘,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测绘所形成的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移交给市城建档案馆。
对城市管线进行局部变更、改造的,建设单位应当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绘制现状图,并在变更或者改造结束后3个月内及时移交给市城建档案馆。
对废弃、停用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市城建档案馆备案,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及时做好相应的档案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自行保管的建设工程档案,在建筑物、构筑物产权转让时,应当同时移交给受让方;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移交给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市城建档案馆。
第二十五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的指导、监督,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自觉接受市城建档案馆的指导与监督,配合做好有关工作,确保建设单位工程档案的编报质量。
第四章  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六条  市城建档案馆对接收或者收集的档案资料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鉴定、统计、编研和提供利用工作;对破损或变质档案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
第二十七条  市城建档案馆及其他形成、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严防档案散失和泄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城建档案。
    第二十八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城建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市城建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
    第三十条  保管城建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库房内应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有防盗、防火、防水、防强光、防潮、防尘、防污染、防有害微生物等安全措施,并具有相应的抗震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库房面积应当符合省城建档案工作业务规范的有关要求。
新建或改建档案库房,应当执行《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第三十一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用品和装具,逐步配备温湿度自动监控、计算机、声像摄录、编辑等设备,实现城建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
    第三十二条  市城建档案馆的馆房建设、设备购置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人员工资和日常业务经费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管线及其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前,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到市城建档案馆和有关部门查清该地段地下管线分布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凭身份证、工作证或者单位介绍信等有效证明材料到市城建档案馆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
城建档案的利用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定期向社会公布可以开放的档案目录,并根据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需要,编制必要的检索资料和参考资料,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规划建设局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管理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二)在城建档案理论研究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突出的;
(三)将重要或者珍贵的城建档案资料捐赠给国家的;
(四)在非常条件下,为抢救、保护城建档案表现突出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规划建设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办理建设工程档案登记手续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按规定补测、补绘建设工程档案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市规划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损毁、丢失、涂改或者伪造城建档案的,由市档案局依法查处。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 日起施行。
主题词:建设  档案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群众团体;新曹农场、弶港农场。
东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1月  日印发
共印1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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