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城建档案查阅利用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盐城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东台市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方便档案的查阅利用,特作如下查阅利用须知。
一、城建档案利用必须遵循合法、便捷和维护档案安全的原则。
二、城建档案查询利用是指对馆藏城建档案的阅览、摘录和复制。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凭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城建档案。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未开放城建档案应当出具利用者身份证件,并根据利用需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如下:
(一)建筑物所有权单位(开发商、建设单位、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查阅利用建筑物档案需出具:
1.单位介绍信;
2.查阅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3.能证明与该建筑物所有权有直接联系的有效原件。
(二)律师事务所受单位或当事人委托因诉讼查阅档案需出具:
1.律师执业证书;
2.授权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或法律援助公函或注明查档内容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调查令。(须填写《律师调查取证信息清单》
(三)因科研专题研究需查阅利用档案的,必须提交上级批准的研究计划书和批复文件及单位介绍信。
(四)公、检、法、纪检部门查阅利用档案需出具:
1.单位介绍信;
2.查阅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五)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查阅利用参与工程本单位形成档案需出具:
1.单位介绍信;
2.查阅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3.能证明与该建筑物所有权有直接联系的有效原件。
(六)建筑物所有权人查阅利用建筑物档案需出具:
1.建筑物权属证明原件;(不动产证或购房、买卖、抵押、贷款合同能证明与该建筑物所有权有直接联系的有效原件)
2.查阅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3.代理人出具代理证明(委托书原件)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七)建筑物权利的继承人、受赠人查阅利用建筑物档案需出具:
1.发生继承、赠与关系的证明原件;
2.继承人、受赠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3.代理人出具代理证明(委托书原件)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4.能证明与该建筑物所有权有直接联系的有效原件。
(八)查阅非本单位形成的建设系统业务管理档案。必须提供档案形成单位同意查阅的证明、利用单位介绍信。
受他人委托代理的,除提供上述相关材料之外,还需提供委托证明,境外人员需出示经公证或认证的证明材料、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单位名称发生变动的,应提供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利用者所有提供材料应为原件,经核对无误后返还利用者,复印件留存本馆。
五、查询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须先如实填写《城建档案查询利用登记表》,办理登记手续,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工作人员审核之后,方可查询利用。
六、档案利用者必须对档案的安全、保密负责。城建档案利用,应当在城建档案馆指定地点阅览,不得私自摘录、复印、拍摄、勾划、涂改、损毁、丢弃、盗窃、伪造。
七、档案利用者应爱护公共场所物品,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持阅览大厅整洁、安静,严禁吸烟、喧哗。
八、本馆法定工作日对外开放服务,8:30—12:00,14:30—18:00。查档电话:0515-85213182。
九、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东台市城建档案馆所有。
东台市城建档案馆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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